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

南京臨時政府社會改革措施選錄

南京臨時政府社會改革措施選錄①
(一九一二年一月至三月)
中華民國改用陽歷紀元通電
(一九一二年一月二日)
各省都督鑒:
中華民國改用陽歷,以黃帝紀元四千六百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為中華民國元年元旦。經由各省代表團議決,由本總統頒行。訂定於陽歷正月十五日補祝新年。請佈告。
孫文 冬②
據《改用陽歷令》,載《中國革命記》第十五冊,上海,時事新報館編輯發行,一九一二年二月出版
① 下面選錄孫中山擔任臨時大總統期間一部分直接下達的命令,咨文和批示,由臨時政府各部名義發出者未選。
② 韻目“冬”代表二日。^
批准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存案並指出女子參政權勢所必行①
(一九一二年二月六日刊載)
據稟已悉。天賦人權,男女本非懸殊,平等大公,心同此理。自共和民國成立,將合全國以一致進行。女界多才,其人同盟會奔走國事百折不回者,已與各省志士媲美。至若勇往從戎,同仇北伐,或投身赤十字會,不辭艱險,或慷慨助餉,鼓吹輿論,振起國民精神,更彰彰在人耳目。女子將來之有參政權,蓋事所必至。
該社員等才學優美,並不遽求參政,而謀聯合全國女界,普及教育,研究法政,提倡實業,以協助國家進步,願力宏大,志高慮遠,深堪嘉尚,應如所請,準其存案。並於所繳協贊會②捐款萬元內,撥付五千元為開辦法政學校及《共和日報》經費。該社員等宜力行無倦,擴充女界政治思想,同盡責任,以光吾國而促進共和。天演競爭,歸於優勝。不患無位,患所以立;不患莫已知,求為可知。女子應否有參政權,定於何年實行,國會能否準女界設傍聽席,皆當決諸公論,候咨送參議院決可也。
① 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系旅滬同盟會員發起組織,前此曾由該社全體發起人共約一一百一十人(伍廷芳夫人何妙齡領銜)聯名上書孫中山並附呈社章,要求存案以及 贊助興學辦報經費、在國會為女界設旁聽參政席等。孫中山除作此批示外,又以相同內容覆函該社(載一九一二年三月四日上海《民立報》第十頁)。該社後改名神州女界協濟社。
②即一九一一年十一月成立的女界協贊會,孫中山曾就該會募助軍餉一事覆函並接見其代表。此時該會已並入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。^

據《大總統批示女界共和協濟社稟明興學辦報並且撥女界協濟會捐款呈》,載南京們臨時政府公報》①第九號,一九一二年二月六日
嚴禁鴉片通令②
(一九一二年三月二日刊載)
鴉片流毒中國,垂及百年,沉溺通於貴賤,流衍遍於全國。失業廢時,耗財殞身,浸淫不止,種姓淪亡,其禍蓋非敵國外患所可同語。而嗜者不察,本總統實甚惑之。自滿清末年,漸知其病,種植有禁,公膏有征,亦欲剷除舊污,自蓋前蠱。在下各善社覆為宣揚倡導,匡引不逮,故能成效漸彰,黑籍衰減。方今民國成立,炫耀宇內,發憤為雄,斯正其時。若於舊染錮疾,不克拔滌淨盡,雖有良法美制,豈能恃以圖存?
為此申告天下,須知保國存家,匹夫有責;束修自好,百姓與能。其有飲鴆自安、沉湎忘返者,不可為共和之民。當咨行參議院,於立法時剝奪其選舉、被選一切公權,示不與齊民齒。並由內務部轉行各省都督,通飭所屬官署,重申種吸各禁,勿任廢弛。其有未盡事宜,仍隨時籌劃舉辦。尤望各團體講演諸會,隨分勸導,不憚勤勞,務使利害大明,趨就知向,屏絕惡習,共作新民,永雪亞東病夫之恥,長保中夏清明之風。本總統有後[厚]望焉。
① 臨時政府公報局發行,第八號(一九一二年二月五門)起由臨時政府印鑄局工廠印刷。
② 孫中山隨後又下令內務部轉咨各省都督通飭所屬查禁鴉片,文載--九一二年三月六日刊行的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三十號,不錄。
據《大總統令禁煙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二十七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二日^
飭內務部禁止買賣人密碼
(一九一二年三月二日刊載)
自法蘭西《人權宣言書》出後,自由、博愛、平等之義,昭若日星。各國法律,凡屬人類一律平等,無有階級。其有他國逃奴人國者,待以平民,不問其屬於何國。中國政治,代主開放,貴族、自由民之階級剷除最早。此歷史之已事,足以誇示萬國者。前清人主,政治不綱,民生憔悴,逃死無所,妻女鬻為妾媵,子姓淪於皂隸,不肖奸人從而市利,流毒播孽,由來久矣。尤可痛者,失教同胞,艱於生計,乃有奸徒誘以甘言,轉販外人,牛馬同視,終年勞動,不得一飽。如斯慘毒,言之痛心!
今查民國開國之始,凡屬國人鹹屬平等,背此大義,與眾共棄。為此令仰該部遵照,迅即編定暫行條例,通飭所屬,嗣後不得再有買賣人口情事,違者罰如令。其從前所結買賣契約,悉與解除,視為僱主、僱人之關係,並不得再有主奴名分。此令。
據《大總統令內務部禁止買賣人口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二十七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二日
飭內務司法兩部禁止刑訊令①
(一九一二年三月二日刊載)
近世文化日進,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遞嬗。昔之喝[揭]威嚇報復為幟志者,今也則異。刑罰之目的在維持國權,保護公安。人民之觸犯法紀,由個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不得其平,互相牴觸而起。國家之所以懲創罪人者,非快私人報復之私,亦非以示懲創使後來相戒,蓋非此不足以保持國家之生存,而成人道之均平也。故其罰之之程度,以足調劑個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之平為準。苛暴殘酷,義無取焉。
前清起自草昧之族,政以賄成,視吾民族生命曾草菅之不若。教育不興,實業衰息,生民失業,及其罹刑網也,則又從而鍛煉周納,以成其獄,三木之下,何求不得。彼虜不察,獎殺勖殘,殺人愈多者立膺上考,超遷以去,轉相師法,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。試一檢滿清史館之所紀載,其所謂名臣能吏者,何莫非吾民之血跡淚痕所染成者也!
本總統提倡人道,注重民生,奔走國難二十餘載。對於亡清虐政,曾聲其罪狀,佈告中外人士。而於刑訊一端,尤深惡痛絕,中夜以思,情逾剝膚。今者光覆大業幸告成功,五族一家,聲威遠暨。當肅清吏治,休養民生,蕩滌煩苛,鹹與更始。為此
① 孫中山不久聞悉上海南市裁判所審案時用戒責施之婦女,再次下今內務、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,文載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刊行的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三十五號,不錄。^
令仰該部轉飭所屬,不論行政、司法官署及何種案件,一概不準刑訊。鞫獄當視證據之充實與否,不當偏重口供。其從前不法刑具,悉令焚毀。仍不時派員巡視,如有不肖官司,日久故智覆萌,重煽亡清遺毒者,除褫奪官職外,付所司治以應得之罪。
籲!人權神聖,豈容弁髦;刑期無刑,古有明訓。佈告所司,鹹喻此意。
據《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二十七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二日
飭內務部革除前清官廳稱呼令
(一九一二年三月二日刊載)
官廳為治事之機關,職員乃人民之公僕,本非特殊之階級,何取非分之名稱。查前清官廳,視官等之高下,有大人、老爺等名稱,受之者增慚,施之者失體,義無取焉。光覆以後,聞中央、地方各官廳,漫不加察,仍沿舊稱,殊為共和政治之玷。嗣後各官廳人員相稱,鹹以官職,民間普通稱呼則日先生、日君,不得再沿前清官廳惡稱。為此令仰該部遵照,速即通知各官署,並轉飭所屬,鹹喻此意。此令。
據《大總統令內務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廳稱呼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二十七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二日
飭內務部著各省人民限期剪辮令
(一九一二年三月五日刊載)
滿虜竊國,易於正吾刁冠裳,強行編發之制,悉從腥羶之俗。當其初,高士仁人或不屈被執,從容就義;或遁人緇流,以終餘年。痛矣,先民慘罹荼毒,讀史至此,輒用傷懷!嗣是而後,習焉安之,騰笑五洲,恬不為怪。矧茲縷縷,易萃黴菌,足茲疾癘之媒,殊為傷生之具。
今者滿廷已覆,民國成功,凡我同胞允宜滌舊染之污,作新國之民。茲查通都大邑剪辮者已多,至偏鄉僻壤留辮者尚覆不少。仰內務部通行各省都督轉諭所屬地方一體知悉:凡未去辮者,於令到之日,限二十日一律剪除淨盡,有不遵者, ,〈以〉違法論。該地方官毋稍容隱,致幹國犯[紀]。又查各地人民有已去辮尚剃其四周者,殊屬不合,仰該部一並諭禁,以除虜俗而壯
觀瞻。此令。
據《大總統令內務部曉示人民一律剪辮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二十九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五日^
飭內務部取消《暫行報律》令①
(一九一二年三月六日)②
昨據上海報界俱進會及各報館電稱: “接內務部電,詳定《暫行報律》三章,報界全體萬難承認,請轉飭部知照”等語。案言論自由,各國憲法所重,善從惡改,古人以為常師,自非專制淫威,從無過事摧抑者。該部所布《暫行報律》,雖出補偏救弊之苦心,實昧先後緩急之要序,使議者疑滿清鉗制輿論之惡政覆見於今,甚無謂也。
又民國一切法律,皆當由參議院議決宣佈乃為有效。該部所布《暫行報律》,既未經參議院議決,自無法律之效力,不得以“暫行’’二字謂可從權辦理。尋三章條文,或為出版法所必載,或為國憲所應稽,無取特立報律,反形裂缺。民國此後應否設定報律,及如何訂立之處,當俟國民議會決議,勿遽亟亟可也。
除電覆上海各報外,合行令仰該部知照。此令。
據《大總統令內務部取消(暫行報律)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三十三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九日
①內務部於三月二日發佈《暫行報律》,遭到上海報界強烈反對。孫中山除下達此令外,並發麻電(即六日電)覆上海報界俱進會及各報館,告以該報律為無效(載一九一二年三月八日上海《時報》(二))。
②按此令末句所言,與上述麻電應系同時發出,日期即據此酌定。
飭內務部著各省勸禁纏足令
(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刊載)
纏足之俗,由來殆不可考。起於一二好尚之偏,終致滔滔莫易之烈,惡習流傳,歷千百歲,害家兇國,莫此為甚。夫將欲圖國力之堅強,必先圖國民體力之發達。至纏足一事,殘毀肢體,阻閼血脈,害雖加於一人,病實施於子姓,生理所證,豈得雲誣?至因纏足之故,動作竭蹶,深居簡出,教育莫施,世事罔問,遑能獨立謀生,共服世務?以上二者,特其大端,若他弊害,更僕難數。
曩者仁人志士嚐有天足會之設,開通者已見解除,固陋者猶執成見。當此除舊布新之際,此等惡俗尤宜先事革除,以培國本。為此令仰該部速行通飭各省一體勸禁。其有故違禁令者,予其家屬以相當之罰。切切。此令。
據《大總統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三十七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三日^
飭內務部許疍民等享有一切平等權利令
(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七日刊載)
天賦人權,胥屬平等。自專制者設為種種無理之法制,以凌轢斯民,而自張其毒燄,於是人民之階級以生。前清沿數千年專制之秕政,變本加厲,抑又甚焉。若閩粵之蛋戶,浙之惰民,豫之丐戶,及所謂發功臣暨披甲家為奴即俗所謂義民者,又若薙發者並優倡隸卒等,均有特別限制,使不得與平民齒。一人蒙垢,辱及子孫,蹂躪人權,莫此為甚。當茲共和告成、人道彰明之際,豈容此等苛令久存,為民國玷!
為此特申令示:凡以上所述各種人民,對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權利,公權若選舉、參政等,私權若居住、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信教之自由等,均許一體享有,毋稍歧異,以重人權而彰公理。
該部接到此令之後,即行通飭所屬一體遵照,並出示曉諭該省軍民人等,鹹喻此意。此令。
據《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民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四十一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七日
同意財政部呈請設立海外匯業銀行擬將其則例咨送參議院核議批①
(一九一二年三月十八日)
臨時大總統批
一件 財政部呈《海外匯業銀行則例》乞咨參議院提議由。
① 籌辦海外匯業銀行旨在發展對外貿易,擬於國外則點設立分行分號,辦理匯兌及貨物押匯等業務,惟此項計劃終未實現 。此外有為改良農業及拓殖事業,孫中山在三月二十三日再作批示,同意財政部所呈籌設興農、農業、殖邊三銀行計劃,其則例及孫中山批示原件現藏於南京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,本書未收。
呈悉。海外匯業實國際貿易之樞紐,即國民經濟之關鍵。東西各國,先例昭然。當金融緊迫之秋,得此酌劑盈虛,誠足以擴張商務,補救時艱。所擬《海外匯業銀行則例》三十二條,仰候咨送參議院提議可也。此批。
孫 文(蓋“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印”)
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八日
據財政部收到們臨時大總統批》謄錄原件,南京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^
附:海外匯業銀行條例
第一條 海外匯業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,各股東責任以所認定之股份為限。
第二條 海外匯業銀行設總行於上海。其由外國於易貿上必要之處,設立分行、分號,得其代行聯結為匯兌之契約。但於分行、分號之或設或廢,與外國銀行契約之或結或解,均須呈明財政部核準。
第三條 海外匯業銀行營業年限,自總行開辦之日計算,以三十年為期。但依股東總會之決議,得呈準財政部展限。
第四條 海外匯業銀行資本定為一千萬圓,分為十萬股,每股一百圓。但依股東總會之決議,得呈準財政部增減資本。
第五條 海外匯業銀行股份,除中國人之外,不準買賣讓與。
第六條 海外匯業銀行股票概用記名式,按照定章得以買賣讓與。
第七條 海外匯業銀行之營業如左:
第一、外國之匯兌及貨物押匯。
第二、內國之匯兌及貨物押守正。
第三、放出款項。
第四、收存各種款項及保管緊要貴重物件。
第五、各種期票之貼現及代為收取到期票款。
第六、貨幣交換。
第八條 海外字正業銀行依營業之情形,得買賣公債證書及生金、生銀、外國貨幣。
第九條 海外守正業銀行遵政府命令,經理在於外國之公眾款項及債券。
第十條 海外匯業銀行除第七條、第八條及等九條記載事項之外,不得再營他業。
第十一條 海外匯業銀行除下開事項之外,不得買人或承受不動產股票及一切物件:
第一、銀行營業應用之地基房屋。
第二、因清理欠款由債主交付。
第三、因抵當借款由審判廳斷結。
第十二條 海外匯業銀行不得將本行股票作為抵當之物,亦不得自行買回。但負債者於無法歸償時,以此抵當則不在此限。
第十三條 於第十一條第二項、第三項及第十二條各事承受不動產股票及其他物件,必於十個月以內出售。但於期內售價不合時,得申明實在情形,呈準財政部量予展限。
第十四條 海外匯業銀行對於存項及應付之款,至少置準備金四分之一以上。
第十五條 海外匯業銀行設董事五人以上,任期一年,由股東總會就五十股以上之股東中選舉,呈準財政部派充。其滿期後選時亦同。
第十六條 行長於董事中推選,呈財政部核準。但財政部總長於必要時,得命中國銀行副行長兼海外匯業銀行長,或命海外匯業銀行長兼中國銀行理事。依銀行事務情形,得於董事中推選副長一名,其職權於行長或有事故得以代理。行長及董事之責任權限以章程定之。
第十七條 海外匯業銀行每年開定期股東總會二次,以決定章程所開事項。如議臨時事件,無論何時得開臨時總會。股東總會出席者,以會期六十日以前曾經註冊之股東為限。
第十八條 每半年分派贏利,須將各股應分成數,具呈財政部核準。
第十九條 每半年應提贏利總額十分之一為公積,以供左用:
第一、補資本之損失。
第二、補派利之不均。
第二十條 放款過期不還將歸損失時,應按數酌提準備。
第二十一條 海外匯業銀行於營業上損失過半時,或所為背此條例,財政部長於必要時得停止其營業或令解散。又依股東總會之決議,受政府之許可,得任意解散。但於此總會須有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與總股金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,依議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決議。
第二十二條 海外匯業銀行於條例:章程有所背戾,或財政總長認為危險事件,財政部總長得以制止或命董事改選。
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特派監理員,監視海外匯業銀行諸般事務。
第二十四條 海外匯業銀行遵財政總長之命令,呈報關於營業之計算報告書。
第二十五條 海外匯業銀行於總分行、分號,其重要文書必蓋圖章。但西文函件則不必蓋章。
第二十六條 海外匯業銀行遵此條例,由股東總會決議訂章程,呈財政部核準。但章程之修正、增補亦準本條。
第二十七條 海外匯業銀行之行長、董事、其他役員犯此條例者,輕者處罰,重者撤換。如有因此損及本行營業者,仍應責令賠償。
第二十八條 改此條例時,於三個月前公佈。
第二十九條 海外匯業銀行創辦之始,政府當派設立委員,使籌辦一切之事務。
第三十條 設立委員訂定草章得政府之認可後,募集股東。
第三十一條 設立委員當股東募集之終,以股東人名及股款總數等簿申送政府呈請核準。
第三十二條 設立委員得前條之核準後,以其事務移交於海外匯業銀行正長。
據財政部《海外匯業銀行條例》原稿,南京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^
飭教育部注重師范並速籌開辦中小學校令
(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刊載)
自民國起義以來,教育機關一時停歇,簧舍變為兵營,學子編人卒伍,此誠迫於時勢不得不然。然青年之士,問學無途、請業失據者,何可勝道?學者國之本也,若不從速設法修舊起廢,鼓舞而振興之,何以育人才而培國脈?查閱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三十二號載有該部通告各省電,飭令高等專門學校從速開學,免致高等學生半途廢學,中學畢業學生亦無升學之所雲雲,自是正當辦法。惟教育主義首貴普及,作人之道尤重童蒙,中小學校之急應開辦,當視高等專門為尤要。顧欲興辦中小學校,非養成多數教員不可;欲養成多數中小學教員,非多設初級、優級師范學校不可。雖一時權宜與永久經制自殊,而統籌全局,亦不可顧此失彼。此時注重師范,既能消納中學以上之學生,覆可隱植將來教育之根本,是真當務之急者。
為此,令仰該部迅即妥籌辦法,通告各省,將已設之優級、初級學校一並開學,其中小學校仍不可聽其停閉,速籌開辦,是為至要。此令。
據《大總統令教育部通告各省將已設之優級初級師范一並開學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四十二號,一九--二年三月十九日
飭外交部妥籌禁絕販賣“豬仔”及保護華僑辦法令①
(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刊載)
茲據荷屬僑民曹運郎等呈請禁止販賣“豬仔”及保護華僑各節。查海疆各省,奸人拐販“豬仔”,陷人塗炭,曩在清朝熟視無睹,致使被難同胞窮而無告。今民國既成,亟應拯救,以尊重人權,保全國體。又僑民散居各島,工商自給者亦實繁有徒,屢被外人陵虐,然含辛茹苦,摯愛宗邦。今民國人民同享自由幸福,何忍僑民向隅,不為援手?除令廣東都督嚴行禁止“豬仔”出口外,合亟令行該部妥籌杜絕販賣及保護僑民辦法,務使博愛平等之義實力推行。切切。此令。
據《大總統令外交部妥籌禁絕販賣“豬仔”及保護華僑辦法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四十二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九日
飭內務部慎重銓選人才令
(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日)
臨時大總統令
滿清末年,仕途腐敗已達極點,親貴以財賄招誘於上,士夫
①“豬仔”指被拐賣出洋做工。除此令外,孫中山還就荷屬僑民反映販賣“豬仔”情況呈文做出批示,並飭令廣東都督嚴行禁止,均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四十二號,不錄。^
以利祿市易於下,奔競弋謀,相師成風,脂韋突梯,恬不知恥。以致君子在野自好不為,事無與治,民不聊生,踵循不悛,以底滅亡。民國成立,萬端更始,舊日城社掃除略盡,肅整吏治時不可失。然而法制未頒,考試未行,幹進者存乘時竊取之心,用人者有高下隨心之便,一或不慎,弊將有甚於滿清之季者。治亂之分,端在於此。言念前途,能無兢兢。
南京臨時政府草創之際,各處奔走疏附來求一地位者,當不乏人。以此苟得之心,遂開詐偽之習,或本舊吏而冒稱新材,或甫人校而遽號畢業,蒙混誣枉,得之為能。雖轉瞬統一政府成立,此地各官署立即取消,然使不肖者得持此以為進身之具,其遺患方來,何可數計!為此令仰該部總次長等,於用人之計務當悉心考察,慎重銓選,勿使非才濫竽,賢能遠引,是為至要。又查各薦任各員,每有以一人而兼兩職者,殊非慎重職務之道。薦者不知,是為失察;受者不白,是為冒利,胥無取焉。以後除有特別緣故,不得兼職,以肅官方而飭吏治。切切。此令。
內務部總長程德全知照
孫 文 中華民國元年三月二十日①
據《大總統令各部局飭整官方慎重銓選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四十七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
① 以上兩行文字,據南京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原件增補。^
飭令教育部準中華佛教總會立案並指出人民有信教自由①
(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刊載)
茲據佛教會李翊灼等函稱設立佛教會,以求世界永久之和平及眾生完全之幸福為宗旨,並呈會章,要求保護前來。
查近世各國政教之分甚嚴,在教徒苦心修持,絕不幹與政治,而在國家盡力保護,不稍吝惜。此種美風,最可傚法。《民國約法》②第五條載明: “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,無種族、階級、宗教之區別。”第二[六]條第七項載明:“人民有信教之自由。”條文雖簡而含義甚宏。是該會要求者,盡為約法所容許, 有行政之責者,自當力體斯旨,一律奉行。合將該會大綱發交該部,仰即查照批准立案可也。
要求條件一紙並發。
據《大總統令教育部查辦佛教會李翊灼等函請保護即予批准立案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》第四十七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
①三月九日,上海李翊灼等十人代表中華佛教總會上書孫中山,要求承認該會,並呈送《中華佛教總會章程》(佛教會發趣文)《佛教會大綱》《佛教會要求改民國政府承認條件》三附件。孫中山 除飭令教育部準其立案外,又於本月覆函該會告已存案(全文載該會主辦的上海《佛學叢報》第二期,一九一二年十月一日出版)。
②即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》。^
飭各省都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令①
(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)
各省都督鑒:
臨時大總統孫令
此次改革,原為救民水火。乃聞各省光覆以來,各地方行政長官及帶兵將領,良莠不齊,每每憑藉權勢,凌轢鄉裏,有非依法律輒人人民家宅,搜索銀錢、衣物、書籍據為己有者;有託名籌餉,強迫捐輸,甚且虜人勒贖者;有因小忿微嫌,而擅行逮捕人民,甚或槍斃籍沒,以快己意者。排擠傾陷,私欲橫溢,官吏放手,民人無依。若不從嚴締治,將怨郁之極,鋌而走險,恐非地方之福。
現在地方官制尚未頒行,各省都督具有治兵察吏之權,務須嚴飭所屬,勿許越法肆行。一面出示曉諭人民,有受前項疾苦者,許其按照們臨時約法》來中央平政院陳訴,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。一經調察確實,立予盡法懲治,並將罪狀宣示天下,以昭儆戒。
本總統雖解職在即,然一念及民生塗炭,國本所關,不敢自暇。願我各省都督百僚有司共勉之。此令。
廿八日 孫 文(印)
據《大總統令各都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電文》,載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五十二號,一九一二年三月三十日
① 各地光覆後擾民之事時有發生,孫中山曾於二月間就軍隊在南京查封房屋、搜抄家產等不法行為,飭令陸軍、內務兩部注意保護人民財產,文載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刊行的南京《臨時政府公報》第二十三號,不錄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